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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东莞市武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东莞市武术协会。(WUSHU ASSOCIATION OF DONGGUAN)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东莞市武术协会是由本市的武术工作者和热爱武术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专业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广大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遗产中华武术;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武术运动的开展;努力促进武术理论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武术事业,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四条 东莞市武术协会接受东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设在东莞市南城体育路5号健升大厦1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东莞市武术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一)协助中国武术协会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

(二)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传统的文化遗产,在全市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武术活动;

(三)义务推广武术入学校第二课堂兴趣班;

(四)为东莞市培养和选拔省运会武术后备人才;

(五)加强各种武术门派的交流,保留流失的传统武术拳种;

(六)大力推广东莞本土的传统洪拳和桥头镇的莫家拳;

(七)对加入本协会的业余武术教练员和裁判员进行培训;

(八)本团体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益。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区武术协会及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社团组织,经申请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吸收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具体办法另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能力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会所组织的武术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会给予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宣传和开展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经常理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常委会成员;

(三) 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时,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长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称常委会),常委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委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十八条 常委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建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常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委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武术运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没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无年龄限制。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连续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社团的法定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 检查全委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责任人,交常委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东莞市武术协会下设竞技武术委员会、传统武术委员会、散打委员会、太极委员会、综合格斗委员会、泰拳委员、跆拳道委员会、龙狮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八条 东莞市武术协会下设各委员会职责:

(一) 竞技武术委员会:

1. 组织和开展对竞技武术的整理和研究工作;

2. 组织和开展竞技武术健身活动;

3. 组织和开展竞技武术的交流与表演竞赛活动。

(二) 传统武术委员会:

1. 组织和开展对传统武术的整理和研究工作;

2. 组织和开展传统武术健身活动;

3. 组织和开展传统武术的交流与表演竞赛活动。

(三) 散打委员会:

1. 组织和开展对散打的整理和研究工作;

2. 组织和开展散打健身活动;

3. 组织和开展散打的交流与表演竞赛活动。

(四) 太极委员会:

1. 组织和开展对太极的整理和研究工作;

2. 组织和开展太极健身活动;

3. 组织和开展太极的交流与表演竞赛活动。

(五)综合格斗委员会

1. 组织和开展对综合格斗的整理和研究工作;

2. 组织和开展综合格斗健身活动;

3. 组织和开展综合格斗的交流与表演竞赛活动。

(六)泰拳委员会

1. 组织和开展对泰拳的整理和研究工作;

2. 组织和开展泰拳健身活动;

3. 组织和开展泰拳的交流与表演竞赛活动。

(七)跆拳道委员会

1. 组织和开展对跆拳道的整理和研究工作;

2. 组织和开展跆拳道健身活动;

3. 组织和开展跆拳道的交流与表演竞赛活动。

(八)龙狮委员会

1. 组织和开展对龙狮的整理和研究工作;

2. 组织和开展龙狮健身活动;

3. 组织和开展龙狮的交流与表演竞赛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东莞市武术协会设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理事、荣誉会员。凡长期从事武术工作在武术界有较大影响对武术事业有突出贡献者,经常委会同意,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武术运动领域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经全委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若由于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时候,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提出的终止动议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委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全委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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